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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布时间:2011.07.26 新闻来源: 浏览次数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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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 用种单位只能使用带有产地标签的种子。
2 用种单位应按下述原则使用种子:
a. 以种子区为基本用种单位,在某一种子区内造林,应当采用本种子区的种子;
b. 优先使用造林地所在的同一亚区的种子;
c. 本种子区的种子不能满足造林需要时,经上级批准,可按区际调拨允许范围的规定使用其他种子区
的种子;
d. 呼伦贝尔种子区和兴安岭种子区的种子,可调拨到内蒙高原种子区和长白山地种子区使用;
e. 种子区界两侧毗邻的县、市可以相互用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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